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1號
- 原告
- 陳好男
- 訴訟代理人
- 蔡明哲律師
- 被告
- 益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金珠
人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遷讓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斷,至原告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5,500 元(即系爭房屋課稅總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