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7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76號

原告
鑫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荃成

原告與被告崧驊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21,5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7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以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