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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1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10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施志源

原告與被告海圖水產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

者同)9,704,132 元【計算式:5,868,125 元+美金123,265 元

×31.12 (訴訟繫屬日民國108 年7 月12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

率)=9,704,1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129元,扣除已繳

納之59,113元,尚應補繳38,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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