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9號
- 原告
- 維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若薰
- 原告
- 鑽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錦鎮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原告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郁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秉宏律師
- 被告
- 宇信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