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5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53號

原告
潘韋霖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龍城工程行即柯𦓻偉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1,

5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

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09 號),如經本院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

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

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以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