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9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96號
- 原告
- 柏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慧慧
- 被告
- 宜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坤成
- 被告
- 金順億科技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奕定
- 被告
- 龔水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