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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44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44號

上訴人
即 京達物流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緯紋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鋒富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2月9日108年度訴字第1144號民事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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