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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44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44號

上訴人
原告
京達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緯紋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鋒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8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綜上,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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