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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6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6號

上訴人
高宇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晏
被上訴人
岑樺有限公司即源璟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965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9 年1 月3 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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