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川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美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美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