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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32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蔣志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2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潔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洪俊隆
代理人
上 訴 人即
被告
坤陽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俊義
法定代理人
上 訴 人即
被告
林錫茂
被告
王浩偉
被告
洪麗娥
被告
林麗珍
被告
洪敏瑄
被告
王俊傑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2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2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蔣志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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