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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
    高瑞聰黃姿育林家伃

  • 當事人
    蓮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豐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建技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豐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67號 原 告 蓮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蔡建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被 告 豐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妤 被 告 建技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雄 被 告 豐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靜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豐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下稱豐盈公司)返還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占用 面積分別約為23.42㎡、4.20㎡、77.82㎡、124.74㎡、172.98㎡、16. 70㎡)予原告,及請求建技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技公司)及 豐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鈿公司)遷讓返還高雄市○○區○○ 段00○號建物1樓(門牌號碼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766,占用面積 26.70㎡),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等土地及建物占用面積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51,291元【計算式{174、182地號108年度土地公告現值42,000元/㎡×請求返還面積(23.42+16. 70)㎡=1,685,040元}+(177地號土地108年度公告現值100,946元/ ㎡×請求返還面積4.20㎡=423,973元)+(178地號108年度土地公告 現值50,452元/㎡×請求返還面積77.82㎡=3,926,175元)+(179地 號土地108年度公告現值56,884元/㎡×請求返還面積124.74㎡=7,09 5,710元)+(181地號土地108年度公告現值65,744元/㎡×請求返還 面積172.98㎡=11,372,397元)+(上開建物1樓之課稅總現值1,14 2,200元÷1樓課稅面積635.4㎡×請求遷讓面積26.70㎡=47,996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128元,因原告 起訴已繳交25,552元之裁判費,故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2,576元(至於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 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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