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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3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3號

上訴人
高宇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晏
被上訴人
建元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慶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 日裁定限期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 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繳費查詢單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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