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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55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龍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甄恩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用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9,5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0,905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670,0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0,905元,合計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1,81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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