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龍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甄恩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用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9,5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0,905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670,0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0,905元,合計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1,81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