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6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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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劉文寬
- 訴訟代理人
- 李玉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軍高雄總醫院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不服原判決,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依上訴人第一審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22,000 元,原判決判令被告應給付原告141,733 元,則上訴人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上訴利益即為2,180,267 元(計算式:2,322,000 -141,733 =2,180,267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021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34,021元及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繳及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