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9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 年度訴字第974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楊珊蓉
- 被告
- 磐石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玉娟
- 被告
- 吳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萬貳仟伍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盤石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磐石公司)、陳玉娟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磐石公司於民國105年3月31日邀同被告陳玉娟、吳正忠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3月31日起至110年3月31日止,利率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週年利率2.276%計算,惟不得低於週年利率3%,按月付息。若有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除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磐石公司自108年6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利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磐石公司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迭經伊催討,均未獲置理,而陳玉娟、吳正忠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給付之責,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磐石公司、陳玉娟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吳正忠則以:對原告主張不爭執,現無資力還款等語置辯。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並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借據、高雄分行逾期放款催收紀錄表、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催告書為證。吳正忠到庭表示對原告前開主張不爭執,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又被告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履行能力問題,不影響其依約所負之清償責任,礙難據此為被告有利之判斷,吳正忠前開所辯,洵無足採。磐石公司為上開借款之債務人,陳玉娟、吳正忠為連帶保證人,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種類│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之利率及起迄期間 │ 違約金計算之起迄期間及計算 │ │ │ │ │ │ 標準 │ │ │ │ ├────┬────┬───┼────┬────┬────┤ │ │ │ │ │ │ │ │ │ │ │ │ │ │ 利率% │結算起日│結算 │結算起日│結算迄日│違約金計│ │ │ │ │(年息)│ │迄日 │ │ │算標準 │ ├──┼──┼─────────┼────┼────┼───┼────┼────┼────┤ │ │ │ │3.366% │108 年5 │至清償│108 年7 │至清償日│逾期6 個│ │ 1 │借據│193,019 │ │月31日 │日止 │月1日 │止 │月以內按│ │ │ │ │ │ │ │ │ │前開利率│ │ │ │ │ │ │ │ │ │10% 、逾│ │ │ │ │ │ │ │ │ │期超過6 │ │ │ │ │ │ │ │ │ │個月以上│ │ │ │ │ │ │ │ │ │部分按前│ │ │ │ │ │ │ │ │ │開利率 │ │ │ │ │ │ │ │ │ │20% 計付│ │ │ │ │ │ │ │ │ │違約金 │ ├──┼──┼─────────┼────┼────┼───┼────┼────┼────┤ │ │ │ │ │ │ │ │ │逾期6 個│ │ 2 │借據│579,482 │3.366% │108 年5 │至清償│108 年7 │至清償日│月以內按│ │ │ │ │ │月31日 │日止 │月1日 │止 │前開利率│ │ │ │ │ │ │ │ │ │10% 、逾│ │ │ │ │ │ │ │ │ │期超過6 │ │ │ │ │ │ │ │ │ │個月以上│ │ │ │ │ │ │ │ │ │部分按前│ │ │ │ │ │ │ │ │ │開利率 │ │ │ │ │ │ │ │ │ │20% 計付│ │ │ │ │ │ │ │ │ │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