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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8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筱雯

原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蔡宛庭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律師
被告
三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政成
被告
洪乙均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謝以涵律師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張齡方律師
被告
亞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新敏
被告
蔡清裕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蘇淑華律師
被告
鍾達文即巨和實業社
被告
鍾政倫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 月23日所為之108年度訴字第985號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第三行關於利息起算日「民國一0八年五月二十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一0八年五月三十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第三行關於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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