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王宗羿
- 法定代理人洪振能
- 當事人王夢召、建昶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洪高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原 告 王夢召 徐海峽 范小柯 范杰賓 王新堂 劉豐雨 宋江勛 范琼寬 冷文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景芳律師 鄭旭廷律師 被 告 建昶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振能 被 告 洪高雄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蔡涵如律師 郭小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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