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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春
- 訴訟代理人
- 翁福宏
- 被告
- 樺慶五金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鄭鴻樺
- 被告
- 鄭名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伍佰零柒萬參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柒佰零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樺慶五金有限公司(下稱樺慶公司)邀同被告鄭鴻樺、鄭名修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3 年7 月15日與原告簽立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約定與原告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利息悉依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或其他相關文件上所載利率條款之約定方式計付,如未依約履行債務,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約定借款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樺慶公司並於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借款日,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向原告借貸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2 筆借款,並約定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借款期間、還款方式、利率,且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㈡樺慶公司復於107 年3 月28日邀同鄭鴻樺、鄭名修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約定與原告於授信總額度25,000,000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並得委任原告於授信額度內,循環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利息悉依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或其他相關文件上所載利率條款之約定方式計付,如未依約履行債務,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約定借(墊)款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約定借(墊)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委任原告循環開發國內不可撤銷遠期信用狀,樺慶公司應於各筆信用狀項下之匯票到期日清償票款,如未依約於匯票到期日清償票款,除利息外,應加付違約金。嗣樺慶公司分別於附表二編號3 、4 所示之借款日,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二編號3 、4 所示2筆借款,並約定如附表二編號3 、4 所示之借款期間、還款方式、利率。另樺慶公司各於如附表三所示日期,先後委任原告開發9 筆國內180 天期買方付息之遠期不可撤銷信用狀(開狀日、原告墊款日、到期日、墊款金額,利率約定均詳如附表三所示)。
㈢詎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墊款合計4,877,203 元均於108年1 月31日到期,樺慶公司卻僅清償597, 859元,未全數清償墊款本金,依約13筆借(墊)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清償積欠之本金、利息並加計違約金。樺慶公司於108 年1月31日清償之597,859 元,按比例抵充附表三編號1 、2 之部分墊款後,各筆借(墊)款餘欠本金分別如附表二、三「餘欠金額」欄內所示。又鄭鴻樺、鄭名修均為樺慶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本於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5,073,592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 新臺幣、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匯票、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3-85 、165-189 頁),經本院核對無訛,又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自認,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748條亦有明文。再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㈢原告主張樺慶公司邀同鄭鴻樺、鄭名修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貸而未依約清償等情事,既堪信為真,則原告依其與被告間之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5,073,592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 │備註 │ │號│(新臺幣)│期間 │(年息)│(民國) │ │ │ │ │ │﹪ │ │ │ ├─┼─────┼────┼────┼─────────────┼───┤ │1 │79,981元 │自108年4│3.6﹪ │自108年5月16日起至108年11 │即附表│ │ │ │月16日起│ │月15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二編號│ │ │ │至清償日│ │算,自108年11月16日起至清 │1 之借│ │ │ │止 │ │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款 │ │ │ │ │ │。 │ │ ├─┼─────┼────┼────┼─────────────┼───┤ │2 │19,981元 │自108年4│3.6﹪ │自108年5月16日起至108年11 │即附表│ │ │ │月16日起│ │月15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二編號│ │ │ │至清償日│ │算,自108年11月16日起至清 │2 之借│ │ │ │止 │ │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款 │ │ │ │ │ │。 │ │ ├─┼─────┼────┼────┼─────────────┼───┤ │3 │3,750,000 │自108年4│3.823﹪ │自108年5月25日起至108年11 │即附表│ │ │元 │月25日起│ │月24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二編號│ │ │ │至清償日│ │算,自108年11月25日起至清 │3 之借│ │ │ │止 │ │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款 │ │ │ │ │ │。 │ │ ├─┼─────┼────┼────┼─────────────┼───┤ │4 │1,250,000 │自108年4│3.823﹪ │自108年5月25日起至108年11 │即附表│ │ │元 │月25日起│ │月24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二編號│ │ │ │至清償日│ │算,自108年11月25日起至清 │4 之借│ │ │ │止 │ │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款 │ │ │ │ │ │。 │ │ ├─┼─────┼────┼────┼─────────────┼───┤ │5 │1,423,404 │自108年1│3.823﹪ │自108年3月1日起至108年8月 │即附表│ │ │元 │月30日起│ │31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三編號│ │ │ │至清償日│ │,自108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1 之信│ │ │ │止 │ │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用狀墊│ │ │ │ │ │ │款 │ ├─┼─────┼────┼────┼─────────────┼───┤ │6 │3,453,799 │自108年1│3.823﹪ │自108年3月1日起至108年8月 │即附表│ │ │元 │月30日起│ │31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三編號│ │ │ │至清償日│ │,自108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2 之信│ │ │ │止 │ │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用狀墊│ │ │ │ │ │ │款 │ ├─┼─────┼────┼────┼─────────────┼───┤ │7 │1,912,463 │自108年3│3.823﹪ │自108年4月3日起至108年10月│即附表│ │ │元 │月3日起 │ │2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三編號│ │ │ │至清償日│ │,自108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3 之信│ │ │ │止 │ │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用狀墊│ │ │ │ │ │ │款 │ ├─┼─────┼────┼────┼─────────────┼───┤ │8 │372,282元 │自108年2│3.823﹪ │自108年3月15日起至108年9月│即附表│ │ │ │月15日起│ │14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三編號│ │ │ │至清償日│ │,自108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4 之信│ │ │ │止 │ │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用狀墊│ │ │ │ │ │ │款 │ ├─┼─────┼────┼────┼─────────────┼───┤ │9 │4,019,785 │自108年1│3.823﹪ │自108年2月24日起至108年8月│即附表│ │ │元 │月24日起│ │23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三編號│ │ │ │至清償日│ │,自108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5 之信│ │ │ │止 │ │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用狀墊│ │ │ │ │ │ │款 │ ├─┼─────┼────┼────┼─────────────┼───┤ │10│802,463元 │自108年4│3.833﹪ │自108年5月10日起至108年11 │即附表│ │ │ │月10日起│ │月9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 │三編號│ │ │ │至清償日│ │算,自108年11月10日起至清 │6 之信│ │ │ │止 │ │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用狀墊│ │ │ │ │ │。 │款 │ ├─┼─────┼────┼────┼─────────────┼───┤ │11│1,731,132 │自108年4│3.833﹪ │自108年5月21日起至108年11 │即附表│ │ │元 │月21日起│ │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三編號│ │ │ │至清償日│ │算,自108年11月21日起至清 │7 之信│ │ │ │止 │ │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用狀墊│ │ │ │ │ │。 │款 │ ├─┼─────┼────┼────┼─────────────┼───┤ │12│1,509,989 │自108年4│3.833﹪ │自108年5月11日起至108年11 │即附表│ │ │元 │月11日起│ │月10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三編號│ │ │ │至清償日│ │算,自108年11月11日起至清 │8 之信│ │ │ │止 │ │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用狀墊│ │ │ │ │ │。 │款 │ ├─┼─────┼────┼────┼─────────────┼───┤ │13│4,748,313 │自108年3│3.833﹪ │自108年4月30日起至108年10 │即附表│ │ │元 │月30日起│ │月29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三編號│ │ │ │至清償日│ │算,自108年10月30日起至清 │9 之信│ │ │ │止 │ │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用狀墊│ │ │ │ │ │。 │款 │ ├─┴─────┴────┴────┴─────────────┼───┤ │債權本金合計25,073,592元 │ │ └───────────────────────────────┴───┘ 附表二:借款情形 ┌─┬──────┬────┬────┬──────┬─────────────┬──────┐ │編│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還款方式│約定利率 │約定違約金 │餘欠金額 │ │號│(新臺幣) │ │ │(年息) │ │(新臺幣) │ │ │ │ │ │ │ │ │ ├─┼──────┼────┼────┼──────┼─────────────┼──────┤ │1 │1,600,000元 │103.7.16│自借款日│按原告之定儲│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 │79,981元 │ │ │ │ 至 │起,於每│利率指數加碼│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 │ │ │ │108.7.16│月16日本│年率2.52%機│%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 │ │ │ │ │ │金按月平│動計算。 │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 │ │ │ │ │均攤還,│ │計付違約金。 │ │ │ │ │ │利息按月│ │ │ │ │ │ │ │計付 ├──────┤ │ │ │ │ │ │ │請求之利率係│ │ │ │ │ │ │ │按108 年4 月│ │ │ │ │ │ │ │16日之定儲利│ │ │ │ │ │ │ │率1.08﹪加碼│ │ │ │ │ │ │ │2.52﹪即3.6 │ │ │ │ │ │ │ │﹪計算 │ │ │ ├─┼──────┼────┼────┼──────┼─────────────┼──────┤ │2 │400,000元 │103.7.16│自借款日│按原告之定儲│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 │19,981元 │ │ │ │ 至 │起,於每│利率指數加碼│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 │ │ │ │108.7.16│月16日本│年率2.52%機│%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 │ │ │ │ │ │金按月平│動計算。 │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 │ │ │ │ │均攤還,│ │計付違約金。 │ │ │ │ │ │利息按月│ │ │ │ │ │ │ │計付 ├──────┤ │ │ │ │ │ │ │請求之利率係│ │ │ │ │ │ │ │按108 年4 月│ │ │ │ │ │ │ │16日之定儲利│ │ │ │ │ │ │ │率1.08﹪加碼│ │ │ │ │ │ │ │2.52﹪即3.6 │ │ │ │ │ │ │ │﹪計算 │ │ │ ├─┼──────┼────┼────┼──────┼─────────────┼──────┤ │3 │3,750,000元 │107.7.25│自借款日│按原告每三個│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 │3,750,000元 │ │ │ │ 至 │起,於每│月調整之基準│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 │ │ │ │108.7.25│月25日按│利率加碼年率│%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 │ │ │ │ │ │月付息,│1.114 %機動│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 │ │ │ │ │到期還清│計算。 │計付違約金。 │ │ │ │ │ │本金 │ │ │ │ │ │ │ │ ├──────┤ │ │ │ │ │ │ │請求之利率係│ │ │ │ │ │ │ │按108 年4 月│ │ │ │ │ │ │ │15日之基準利│ │ │ │ │ │ │ │率2.679 ﹪加│ │ │ │ │ │ │ │碼1.144 ﹪即│ │ │ │ │ │ │ │3.823﹪計算 │ │ │ ├─┼──────┼────┼────┼──────┼─────────────┼──────┤ │4 │1,250,000元 │107.7.25│自借款日│按原告每三個│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 │1,250,000元 │ │ │ │ 至 │起,於每│月調整之基準│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 │ │ │ │108.7.25│月25日按│利率加碼年率│%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 │ │ │ │ │ │月付息,│1.114 %機動│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 │ │ │ │ │到期還清│計算。 │計付違約金。 │ │ │ │ │ │本金 │ │ │ │ │ │ │ │ ├──────┤ │ │ │ │ │ │ │請求之利率係│ │ │ │ │ │ │ │按108 年4 月│ │ │ │ │ │ │ │15日之基準利│ │ │ │ │ │ │ │率2.679 ﹪加│ │ │ │ │ │ │ │碼1.144 ﹪即│ │ │ │ │ │ │ │3.823﹪計算 │ │ │ └─┴──────┴────┴────┴──────┴─────────────┴──────┘ 附表三:開發信用狀情形: ┌────────┬─────┬─────┬─────┬─────┬─────┬─────┬─────┬────┬─────┐ │ 編號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 │原│開狀日 │107.8.29. │107.8.29. │107.10.2. │107.10.12.│107.10.23.│107.12.7. │107.12.21.│108.1.11│108.1.29. │ │墊├──────┼─────┼─────┼─────┼─────┼─────┼─────┼─────┼────┼─────┤ │款│墊款日 │107.8.30. │107.8.30. │107.10.3. │107.10.15.│107.10.24.│107.12.10.│107.12.21.│108.1.11│108.1.30. │ │明├──────┼─────┼─────┼─────┼─────┼─────┼─────┼─────┼────┼─────┤ │細│匯票到期日 │108.1.31. │108.1.31. │108.3.18. │108.2.21. │108.2.27. │108.6.5. │108.6.14. │108.7.5.│108.6.26. │ │ ├──────┼─────┼─────┼─────┼─────┼─────┼─────┼─────┼────┼─────┤ │ │墊款金額 │1,597,859 │3,877,203 │1,912,463 │372,282元 │4,019,785 │802,463元 │1,731,132 │1,509,98│4,748,313 │ │ │(元) │元 │元 │元 │ │元 │ │元 │9元 │元 │ │ ├──────┼─────┼─────┼─────┼─────┼─────┼─────┼─────┼────┼─────┤ │ │餘欠金額 │1,423,404 │3,453,799 │1,912,463 │372,282元 │4,019,785 │802,463元 │1,731,132 │1,509,98│4,748,313 │ │ │ │元 │元 │元 │ │元 │ │元 │9元 │元 │ │ ├──────┼─────┴─────┴─────┴─────┴─────┼─────┴─────┴────┴─────┤ │ │利息約定 │基準利率加碼年率1.144 ﹪計付利息,如原告利率調整時亦隨同調│基準利率加碼年率1.154 ﹪計付利息,如原告利率│ │ │ │整,按月計付利息。 │調整時亦隨同調整。 │ │ │ │編號1 、2 於每月30日付息,編號3 於每月3 日付息,編號4 於每│編號6 於每月10日付息,編號7 於每月21日付息,│ │ │ │月15日付息,編號6於每月24日付息。 │編號8於每月11日付息,編號9於每月30日付息。 │ │ ├──────┼─────────────────────────────┼──────────────────────┤ │ │原告請求之利│按108 年4 月15日之基準利率2.679 ﹪加碼1.144 ﹪即3.823﹪計 │按108 年4 月15日之基準利率2.679 ﹪加碼1.154 │ │ │率計算方式 │算 │﹪即3.833 ﹪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