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 原告
- 昊邑自辦市地重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弘庭
- 被告
- 鄧麗琴
- 被告
- 簡茂州
- 被告
- 吳成樹
- 被告
- 簡文正
-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 朱芳純
- 被告
- 簡寶德
- 兼訴訟代理人
- 簡寶根
- 被告
- 簡二郎
- 被告
- 簡謝翠鳳
- 被告
- 簡次帆
- 被告
- 簡飛能
- 被告
- 簡進財
-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 簡銘助
- 被告
- 林長山
- 兼訴訟代理人
- 林長海
- 被告
- 簡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乙○○、甲○○為被告丙○○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其繼承人於得承受其訴訟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 條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被告丙○○於起訴後死亡,僅乙○○、甲○○為其繼承人,並已就丙○○所遺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1/126)、同區段64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1/126)辦理繼承登記完畢,此有前開土地謄本與繼承登記案件影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通知、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之函覆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319頁至第333頁、第349頁至第372頁、第275頁至第278頁),然乙○○、甲○○及他造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是本院依上開調查結果,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