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訴訟代理人
- 許玉佳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志
- 被告
- 海圖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洪源隆
- 被告
- 蔡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肆萬參仟零貳拾柒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海圖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圖公司)邀同被告洪源隆、蔡曉芳為連帶保證人,簽訂授信約定書,約定自立約日起至民國109 年2 月13日止,得於借款額度新臺幣(下未標註幣別者同)1,000 萬元範圍內分筆循環動用,每次動用期限不得超過5 個月,且不得逾109 年4 月13日,利息逐筆議定,自實際借用日起按月繳付利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並於前述期間內,得於借款額度美金60萬元範圍內分筆循環動用,需依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及經伊認可之承兌交單單據或付款交單單據,或經伊認可之國外訂單或輸出契約或記帳單據,依前述單據或文件金額10成內撥付,每次動用期限不得超過150 日,且不得逾109 年2 月13日,利息逐筆議定,自實際借用日起按月繳付利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且得出具外幣借款改借其他幣別申請書,將借款逐筆申請折換為新臺幣。又被告海圖公司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且其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按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外,並應就本金自到期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另依上開利率20 %加計違約金。嗣被告海圖公司乃分別依前述授信約定書向伊借款分別如附表一、二所示,而各項借款之期間亦各如附表一、二所示。詎被告海圖公司就上開各筆借款嗣即未按約繳息,且就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本金到期後未依約清償,按約即均視為全部到期,經伊抵銷存款後共計尚積欠本金11,443,027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而被告洪源隆、蔡曉芳為該等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其等對被告海圖公司基於上開契約所負之一切債務依約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乃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1,443,027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觀之亦明。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授信額度動撥申請書、外幣借款改借其他幣別申請書、動用/ 繳款記錄查詢等件為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據以提起本訴,請求判令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依法即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 │├──┬──────┬───────┬───────┬───┬───────┤│編號│借款金額 │借款日 │到期日 │利率 │繳息迄日 ││ │(新臺幣) │ │ │ │ │├──┼──────┼───────┼───────┼───┼───────┤│1 │250萬元 │108 年2 月25日│108 年7 月25日│3.01% │108 年8 月11日│├──┼──────┼───────┼───────┼───┼───────┤│2 │200萬元 │108 年4 月10日│108 年9 月10日│3.01% │108 年8 月11日│├──┼──────┼───────┼───────┼───┼───────┤│3 │200萬元 │108 年4 月18日│108 年9 月18日│3.01% │108 年8 月11日│├──┼──────┼───────┼───────┼───┼───────┤│4 │300萬元 │108 年4 月24日│108 年9 月24日│3.01% │108 年8 月11日│├──┼──────┼───────┼───────┼───┼───────┤│5 │50萬元 │108 年5 月21日│108 年10月21日│3.01% │108 年8 月11日│└──┴──────┴───────┴───────┴───┴───────┘┌─────────────────────────────────────────────┐│附表二: │├──┬──────┬───────┬───────┬───────┬───┬───────┤│編號│借款金額 │改貸新臺幣日期│借款日 │到期日 │利率 │繳息迄日 ││ │(美金) │ │ │ │ │ │├──┼──────┼───────┼───────┼───────┼───┼───────┤│1 │52,000元 │108 年3 月20日│108 年3 月18日│108 年8 月15日│2.98% │108 年8 月11日│├──┼──────┼───────┼───────┼───────┼───┼───────┤│2 │86,100元 │108 年3 月29日│108 年3 月27日│108 年8 月24日│2.98% │108 年8 月11日│└──┴──────┴───────┴───────┴───────┴───┴───────┘┌────────────────────────────────────────────┐│附表三: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違約金 │├──┼───────┼────────┼────┼───────────────────┤│1 │2,007,549元 │自108 年8 月12日│3.01% │自108 年9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2 │1,606,039元 │自108 年8 月12日│3.01% │自108 年9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3 │1,606,039元 │自108 年8 月12日│3.01% │自108 年9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4 │2,409,058元 │自108 年8 月12日│3.01% │自108 年9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5 │401,510元 │自108 年8 月12日│3.01% │自108 年9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6 │1,284,831元 │自108 年8 月12日│2.98% │自108 年9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7 │2,128,001元 │自108 年8 月12日│2.98% │自108 年9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