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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陳筱雯

上訴人
即被告
樂活商旅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詩迎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德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8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命其遷讓返還第一審判決附表二、附表三、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建物,並給付積欠租金新臺幣(下同)191萬5216元本息之第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之訴,惟於上訴後,減縮上訴聲明(見上訴人111 年10 月7日民事減縮上訴聲明狀),變更為僅就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191萬5216元本息部分上訴,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191萬52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0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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