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 上訴人
- 光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歷亞
- 被上訴人
- 節能屋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明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9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於同年月26日將上開裁定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然上訴人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顯非合法,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