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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謝琬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上訴人
光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歷亞
被上訴人
節能屋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9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於同年月26日將上開裁定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然上訴人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顯非合法,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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