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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1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1號

聲請人
祥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聰傑
代理人
薛雅萍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8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本
    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8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
    並已刊登於107年11月24日之中華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
    催字第38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7年11月
    24日刊登該裁定於中華日報,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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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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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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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臺灣│桃園│臺灣│881-02│88,000│106 │FZ099478│  │
│1 │中小│市立│中小│-45555│元    │年3 │9       │  │
│  │企業│觀音│企業│4     │      │月3 │        │  │
│  │銀行│高級│銀行│      │      │日  │        │  │
│  │大發│中學│大發│      │      │    │        │  │
│  │分行│    │分行│      │      │    │        │  │
│  │王榮│    │    │      │      │    │        │  │
│  │齡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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