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6號
- 聲請人
- 君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銀船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2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之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2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嗣聲請人將前揭裁定刊登於107年12月25日之太平洋日報,至108年4月25日已滿4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1紙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本文,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雅文
┌────────────────────────────────────────────────────────┐│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420號│├──┬──────┬─────┬─────┬──────┬────────┬───────┬──────┬───┤│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1 │億瑋工程企業│君泉實業有│第一商業銀│73330008086 │21,000元 │107年6月30日 │KB2033430 │ ││ │有限公司 余 │限公司 │行林園分行│ │ │ │ │ ││ │韋德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