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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6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60號

聲請人
東輝彎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章
代理人
黃啟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57 號公示催告,並由本院依
職權以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57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5 月
    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除據聲請
    人到庭陳述明確外,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
    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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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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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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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路寶│空白│彰化│000000│26,041│107 │0000000 │  │
│1 │企業│    │商業│000000│元    │年12│        │  │
│  │有限│    │銀行│00    │      │月25│        │  │
│  │公司│    │大順│      │      │日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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