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0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06號
- 聲請人
- 家沅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燕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聲請公告於司法院
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
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經聲請人之聲請,於108年3
月27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08年7月27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
及網頁資料各1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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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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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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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鉅發精密工業│家沅貿易有│第一商業銀│72130041331 │3,623元 │108年2月5日 │KB1908024 │ │
│ │有限公司 │限公司 │行鳳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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