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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1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10號

聲請人
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謝宗翰
代理人
許美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
    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在案,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8年3月
    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至108年7月5日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
    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且聲請人108年8月7日聲請除權判決未
    逾法定三個月聲請期限,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規定,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
│附表:                                                                                                  │
├──┬──────┬────┬──────┬──────┬─────────┬───────┬─────┤
│編號│  發票人    │ 受款人 │  付款人    │ 帳  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
├──┼──────┼────┼──────┼──────┼─────────┼───────┼─────┤
│001 │建榮冷凍食品│益誠聯合│星展商業銀行│033031025587│    43,650元      │107年12月12日 │DB3612787 │
│    │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師事│前鎮分行    │            │                  │              │          │
│    │林清良      │務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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