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40號
- 聲請人
- 信榮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棟樑
- 訴訟代理人
- 魏弘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9、4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08 年2 月11日及同年2 月27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張,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9 、4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8 年2 月11日及同年2 月27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08 年6 月11日及同年6 月27日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司法最新動態查詢各2 紙在卷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08 年9 月9 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蔡斐琪 │國泰世華商│277015001749│79,300元 │107年11月30日 │IO0065944 │ ││ │ │業銀行明誠│ │ │ │ │ ││ │ │分行 │ │ │ │ │ │├──┼──────┼─────┼──────┼────────┼───────┼──────┼───┤│002 │呂建緯 │玉山商業銀│0705-435 │38,060元 │108年2月15日 │DA6069305 │ ││ │ │行大昌分行│-036311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