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278號
- 聲請人
- 亞洲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政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經查,聲請人就同一事件前業向本院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並經本院108 年度除字第244 號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重複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一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278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駁回。
一、經查,聲請人就同一事件前業向本院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並經本院108 年度除字第244 號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重複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一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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