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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1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林明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310號

聲請人
瑞宏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宏
訴訟代理人
郭雅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 關於「隆順企業有限公司李世明」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隆順發企業有限公司李世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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