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310號
- 聲請人
- 瑞宏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宏
- 訴訟代理人
- 郭雅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 關於「隆順企業有限公司李世明」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隆順發企業有限公司李世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