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87號
- 聲請人
- 楊灥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科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