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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再小抗字第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黃悅璇鄭峻明鍾淑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再小抗字第1號

抗告人
蔡政璜
相對人
中壽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8日本院108年度雄勞再小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再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436條之32第4項定有明文。所謂再審之訴不合法,係指再審之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而言(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622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第50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而對本院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之原因為限,此項原因亦即再審理由,必須於訴狀中表明之(見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否則其訴即屬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70年台再字第35號判例意旨參照)。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號、60年台抗字第538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民事再審狀業以白話文表明再審理由為:1.枉違證據法:枉用聽聞證據、無效證據及偽證、隱匿證據;2.枉權逾確認僱傭關係之審理範圍,此即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第2款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及第10款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等再審事由,且原審亦可通知抗告人補正法規原文,原審誤解抗告人全無表明再審理由,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准予再審等語。

三、按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0款、第2項定有明文。再審原告並未證明證人曾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為虛偽陳述,經宣告有罪判決或處罰鍰裁定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自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本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並不包括消極的不適用法規之情形在內,此觀該條款文義,並參照同法第468條將判決不適用法規與適用不當二者並舉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60年台再字第170 號判例要旨參照)。抗告人未具體指明原確定判決究有違反何法規、司法院解釋、大法官會議解釋及其具體情事,僅泛言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再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項第2款所謂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係指判決依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認定其請求或對造抗辯為有理由或無理由,而於主文為相反之諭示,且其矛盾為顯然者而言。茲確定判決於理由項下,認定再審原告對於再審被告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而於主文諭示駁回再審原告此部分之上訴。依上說明,並無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情形(最高法院80年台再字第130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抗告人提起再審之訴,亦未表明原確定判決主文與理由究於何處顯有矛盾,亦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又抗告人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其訴即屬不合法,依前揭說明,毋庸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從而,原審以抗告人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專業法庭審判長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鄭峻明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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