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78號
- 聲請人
- 潘俊廷
- 相對人
- 唯品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景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 . . ②潘俊廷積欠13萬分七期給付:第一期108 年8 月25日給付15,000元,二期108 年9 月25日給付15,000元,三期108 年10月25日給付15,000元,四期108 年11月25日給付2 萬元,五期108 年12月25日給付2 萬元,109 年1 月為六期給付2 萬元,七期為109 年2 月25日給付25,000元,共13萬,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匯入勞方薪資帳戶中。」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7月24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為:「. . . ②潘俊廷積欠13萬分七期給付:第一期108 年8 月25日給付15,000元,二期108 年9 月25日給付15,000元,三期108 年10月25日給付15,000元,四期108 年11月25日給付2 萬元,五期108 年12月25日給付2 萬元,109 年1 月為六期給付2 萬元,七期為109 年2 月25日給付25,000元,共13萬,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匯入勞方薪資帳戶中」。詎相對人竟未履行上開調解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內容,業經該局於108 年9 月12日函覆該次調解紀錄可憑(見院卷第17至29頁)。又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華南銀行仁武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可稽。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