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93號聲 請 人 鐘瑩瑄 相 對 人 橙藍行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二)資方同意給付鐘瑩瑄新臺幣6 萬元。其給付方式為資方應於106年4月起,按月於當月20日前給付至少新臺幣1 萬元,迄至還清為止」之調解成立內容,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元,准予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非訟事件,除非訟事件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本法稱關係人者,謂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非訟事件法第7條 、第1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居住於高雄市苓雅區,屬於本院管轄區域,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6年4月11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為:「(二)資方同意給付鐘瑩瑄新臺幣6 萬元。其給付方式為資方應於106年4月起,按月於當月20日前給付至少新臺幣1萬元予各該勞方(須匯款至各該勞方之薪資帳戶) ,迄至還清為止,若其中任何一期未履行,則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前開調解方案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而觀諸聲請人提出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相對人於106年5月6日匯款給付5,000元後,即未再依前開調解內容履行。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就餘款55,000元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