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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94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黃顗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94號

聲請人
劉益昌
相對人
麗誌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崇廣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九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調解方案第一、二項所載「(第一項)資方就本案退休金爭議,同意給付勞方和解金額35萬元整,…。(第二項)上開款項勞資雙方同意分3期給付,第1期…,第2期…,第3期於108年10月5日(含)前給付新台幣10萬元整,…匯入勞方國泰世華銀行(013)南高雄分行(戶名:劉益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

」,其中第3期新台幣10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退休金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7月9日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此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詎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其中第3期10萬元之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之退休金等勞資爭議,前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見本院卷第13正反頁)為證,且相對人確實未履行第3期10萬元之義務,此亦有聲請人提出國泰世華銀行(013)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為證,是聲請人於108年10月9日具狀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第3期10萬元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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