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小上字第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小上字第4號
- 上訴人
- 蔡政璜
- 被上訴人
- 中壽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 月21日本院108 年度雄勞小字第3 號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起訴或提起上訴以預納審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該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9日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108 年8 月5 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