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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吳芝瑛

上訴人
即被告
友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蕙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翁馨嬪、李麗美、徐淑芬、鄭衣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79,9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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