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翁馨嬪
- 即原告
- 李麗美
- 即原告
- 徐淑芬
- 即原告
- 鄭衣宸
- 即原告
- 共同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友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蕙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原裁定認上訴逾期,顯然有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有關抗告人於何時上訴一節,經本院依職權查閱民事總收案簿,抗告人係於民國111年3月3日上訴,有民事總收案簿在卷可稽,抗告人確於上訴期間屆滿前提起上訴,原裁定誤以抗告人上訴逾期而駁回上訴,顯屬有誤,抗告人請求廢棄原裁定,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