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鍾淑慧

  • 當事人
    顏杏真黃衣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34號 原 告 顏杏真 黃衣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顏杏真新臺幣(下同)610,119 元、上訴人黃衣暄481,304元,及均自108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合計為109萬1,423 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945元(17,835元×1/3=5,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林怡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