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41號
- 上訴人
- 同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州正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程進居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新台幣(下同)60萬0,893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