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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4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41號

上訴人
同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州正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程進居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新台幣(下同)60萬0,893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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