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76號原 告 劉靜宜 邱慧芳 張惠美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張雨萱律師 被 告 台灣雷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房玉齡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30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被告台灣雷克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張惠美」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台灣雷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張惠美」。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原告劉靜宜其餘之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七項關於「原告劉靜宜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