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盧聖偉 即 原 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順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上訴利益部分,為新臺幣(下同)932,556 元,應繳裁判費為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