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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3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號

上訴人
盧聖偉
即原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順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

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上訴利益部分,為新臺幣(下同

)932,556 元,應繳裁判費為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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