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盧聖偉
- 即原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順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
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上訴利益部分,為新臺幣(下同
)932,556 元,應繳裁判費為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