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9 分鐘讀完 全文 9,7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5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徐彩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勞訴字第53號

原告
周孔義
原告
曾鳳倩
原告
楊淑惠
原告
何金寶
原告
郭仲玹
原告
林隆存
原告
蔡榮峯
原告
林牡丹
原告
龔鳳珠
原告
張財誠
原告
周孔順
原告
李炳南
原告
劉正義
原告
羅凱宇
原告
謝瓊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律師
被告
乾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慰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7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各原告如附表三「應付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附表三「遲延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如附表三「應提撥勞工退休金」欄所示金額至各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各以如附表三「假執行擔保金」欄所示金額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附表三「免假執行擔保金」欄所示金額為各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均為被告公司僱用之勞工,被告公司嗣因經營不善,於民國107 年9 月18日惡性倒閉,公司大門深鎖,負責人亦藏匿避不見面,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勘查後認定被告公司已於107 年9 月19日歇業在案,故被告公司已因歇業而未經預告,於107 年9 月19日默示終止與原告間之終止勞動契約。原告於終止勞動契約前6 個月之平均工資如附表二所示,但被告公司尚積欠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107 年9 月薪資、資遣費、預告工資、特別休假未休之補償工資未付;另自107 年6 月起未依法替原告提繳勞工退休金。為此,爰依兩造之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1 款、第17條、第16條、第38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非歇業或轉讓情事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雇主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1 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基法第11條第1 款、第16條、第17條、第22條第2 項及第38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 條第1項、第31條亦有明定。

㈡經查,原告主張受僱於被告公司,被告公司嗣於107 年9 月19日歇業,且未經預告於同日默示終止與原告間之終止勞動契約,原告於終止勞動契約前6 個月之平均工資如附表二所示,被告尚積欠原告如附表一所示107 年9 月薪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及特休假未休補償工資未付,且自107 年6 月起未依法替原告提繳勞工退休金,應補提繳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等節,被告公司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應視同自認。是以,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積欠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及特休假未休補償工資,及補提繳如附表一所示勞工退休金,均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之勞動契約、勞基法第16條、第17條、第38條第3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各原告如附表一「合計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原告周孔義、何金寶、林隆存、林牡丹、羅凱宇自108 年7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餘原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3月8 日(見本院卷一第291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規定,請求被告補提撥如附表一「勞工退休金未提繳」欄之金額至各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為有理由,亦應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
┌─┬───┬────┬────┬────┬────┬────┬──────┬─────┐
│編│原告姓│資遣費  │預告工資│特休未休│積欠工資│合計金額│勞工退休金未│請求總金額│
│號│名    │(元)  │(元)  │(元)  │(元)  │(元)  │提繳(元)  │(元)    │
├─┼───┼────┼────┼────┼────┼────┼──────┼─────┤
│⒈│周孔義│801,246 │80,797  │72,373  │44,967  │999,383 │13,841      │1,013,224 │
├─┼───┼────┼────┼────┼────┼────┼──────┼─────┤
│⒉│曾鳳倩│398,535 │41,228  │28,017  │25,967  │493,747 │7,236       │500,983   │
│  │      │        │        │請1.5日 │        │        │            │          │
├─┼───┼────┼────┼────┼────┼────┼──────┼─────┤
│⒊│楊淑惠│32,061  │23,463  │11,667  │22,167  │89,358  │5,735       │95,093    │
├─┼───┼────┼────┼────┼────┼────┼──────┼─────┤
│⒋│何金寶│47,519  │25,582  │31,145  │22,990  │127,236 │6,336       │133,572   │
│  │      │        │        │請2日   │        │        │            │          │
├─┼───┼────┼────┼────┼────┼────┼──────┼─────┤
│⒌│郭仲玹│42,316  │22,581  │10,331  │21,533  │96,761  │5,498       │102,259   │
│  │      │        │        │請0.5日 │        │        │            │          │
├─┼───┼────┼────┼────┼────┼────┼──────┼─────┤
│⒍│林隆存│89,251  │43,091  │65,365  │36,100  │233,807 │11,028      │244,835   │
│  │      │        │        │請0.5日 │        │        │            │          │
├─┼───┼────┼────┼────┼────┼────┼──────┼─────┤
│⒎│蔡榮峯│41,258  │22,211  │26,771  │21,533  │111,773 │5,261       │117,034   │
├─┼───┼────┼────┼────┼────┼────┼──────┼─────┤
│⒏│林牡丹│28,116  │15,136  │18,953  │14,567  │76,772  │3,602       │80,374    │
├─┼───┼────┼────┼────┼────┼────┼──────┼─────┤
│⒐│龔鳳珠│81,487  │24,724  │11,868  │15,200  │133,279 │3,982       │137,261   │
├─┼───┼────┼────┼────┼────┼────┼──────┼─────┤
│⒑│張財誠│35,429  │19,910  │9,635   │19,000  │83,974  │4,787       │88,761    │
├─┼───┼────┼────┼────┼────┼────┼──────┼─────┤
│⒒│周孔順│617,901 │52,217  │41,417  │32,300  │743,835 │7,995       │751,830   │
├─┼───┼────┼────┼────┼────┼────┼──────┼─────┤
│⒓│李炳南│566,018 │53,482  │41,783  │32,699  │693,982 │8,374       │702,356   │
├─┼───┼────┼────┼────┼────┼────┼──────┼─────┤
│⒔│劉正義│67,596  │36,390  │43,853  │34,200  │182,039 │8,374       │190,413   │
├─┼───┼────┼────┼────┼────┼────┼──────┼─────┤
│⒕│羅凱宇│92,415  │36,115  │19,080  │22,167  │169,777 │6,036       │175,813   │
├─┼───┼────┼────┼────┼────┼────┼──────┼─────┤
│⒖│謝瓊慧│328,857 │33,162  │25,275  │21,333  │408,627 │4,787       │413,414   │
└─┴───┴────┴────┴────┴────┴────┴──────┴─────┘
 附表二:平均工資(單位:新臺幣)
┌─┬───┬────┬────┬────┬────┬────┬────┬────┬────┐
│編│原告姓│3月19日-│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9月1日- │平均工資│
│號│名    │3月30日 │(元)  │(元)  │(元)  │(元)  │(元)  │9月19日 │(元)  │
│  │      │(元)  │        │        │        │        │        │(元)  │        │
├─┼───┼────┼────┼────┼────┼────┼────┼────┼────┤
│⒈│周孔義│29,920  │74,000  │75,000  │71,000  │95,500  │94,400  │44,967  │80,798  │
├─┼───┼────┼────┼────┼────┼────┼────┼────┼────┤
│⒉│曾鳳倩│16,400  │41,000  │41,000  │41,000  │41,000  │41,000  │25,967  │41,228  │
├─┼───┼────┼────┼────┼────┼────┼────┼────┼────┤
│⒊│楊淑惠│14,000  │35,000  │35,000  │35,000  │35,000  │35,000  │22,167  │35,195  │
├─┼───┼────┼────┼────┼────┼────┼────┼────┼────┤
│⒋│何金寶│15,082  │39,360  │36,953  │39,151  │37,772  │38,931  │22,990  │38,373  │
├─┼───┼────┼────┼────┼────┼────┼────┼────┼────┤
│⒌│郭仲玹│13,066  │33,500  │32,000  │37,000  │33,500  │32,625  │21,553  │33,871  │
├─┼───┼────┼────┼────┼────┼────┼────┼────┼────┤
│⒍│林隆存│22,800  │66,008  │62,280  │69,699  │64,456  │66,473  │36,100  │64,636  │
├─┼───┼────┼────┼────┼────┼────┼────┼────┼────┤
│⒎│蔡榮峯│13,000  │34,166  │32,500  │33,578  │33,000  │32,125  │21,533  │33,317  │
├─┼───┼────┼────┼────┼────┼────┼────┼────┼────┤
│⒏│林牡丹│8,444   │23,988  │22,328  │22,160  │21,996  │22,743  │14,567  │22,704  │
├─┼───┼────┼────┼────┼────┼────┼────┼────┼────┤
│⒐│龔鳳珠│9,200   │25,944  │23,736  │26,058  │24,472  │23,736  │15,200  │24,724  │
├─┼───┼────┼────┼────┼────┼────┼────┼────┼────┤
│⒑│張財誠│12,284  │31,164  │28,904  │29,580  │29,356  │28,904  │19,000  │29,865  │
├─┼───┼────┼────┼────┼────┼────┼────┼────┼────┤
│⒒│周孔順│23,300  │54,500  │53,500  │52,500  │47,500  │49,700  │32,300  │52,217  │
├─┼───┼────┼────┼────┼────┼────┼────┼────┼────┤
│⒓│李炳南│23,440  │53,000  │54,750  │51,500  │51,000  │54,500  │32,699  │53,482  │
├─┼───┼────┼────┼────┼────┼────┼────┼────┼────┤
│⒔│劉正義│26,160  │55,050  │56,300  │54,800  │50,400  │50,600  │34,200  │54,585  │
├─┼───┼────┼────┼────┼────┼────┼────┼────┼────┤
│⒕│羅凱宇│13,748  │34,831  │33,539  │38,587  │35,656  │38,159  │22,167  │36,115  │
├─┼───┼────┼────┼────┼────┼────┼────┼────┼────┤
│⒖│謝瓊慧│12,800  │33,936  │32,000  │32,968  │32,968  │32,968  │21,333  │33,162  │
└─┴───┴────┴────┴────┴────┴────┴────┴────┴────┘
附表三:(單位:新臺幣)
┌─┬────┬─────┬───────┬───────┬──────┬──────┐
│編│原告姓名│應付金額  │遲延利息起算日│應提繳之勞工退│假執行擔保金│免假執行擔保│
│號│        │          │              │休金          │            │金          │
├─┼────┼─────┼───────┼───────┼──────┼──────┤
│⒈│周孔義  │999,383元 │108 年7 月7 日│13,841元      │337,741元   │1,013,224 元│
├─┼────┼─────┼───────┼───────┼──────┼──────┤
│⒉│曾鳳倩  │493,747元 │108 年3 月8日 │7,236元       │166,994元   │500,983元   │
├─┼────┼─────┼───────┼───────┼──────┼──────┤
│⒊│楊淑惠  │89,358元  │108 年3 月8日 │5,735元       │31,698元    │95,093元    │
├─┼────┼─────┼───────┼───────┼──────┼──────┤
│⒋│何金寶  │127,236元 │108 年7 月7 日│6,336元       │44,524元    │133,572元   │
├─┼────┼─────┼───────┼───────┼──────┼──────┤
│⒌│郭仲玹  │96,761元  │108 年3 月8日 │5,498元       │34,086元    │102,259元   │
├─┼────┼─────┼───────┼───────┼──────┼──────┤
│⒍│林隆存  │233,807元 │108 年7 月7 日│11,028元      │244,835元   │244,835元   │
├─┼────┼─────┼───────┼───────┼──────┼──────┤
│⒎│蔡榮峯  │111,773元 │108 年3 月8日 │5,261元       │39,011元    │117,034元   │
├─┼────┼─────┼───────┼───────┼──────┼──────┤
│⒏│林牡丹  │76,772元  │108 年7 月7 日│3,602元       │26,791元    │80,374元    │
├─┼────┼─────┼───────┼───────┼──────┼──────┤
│⒐│龔鳳珠  │133,279元 │108 年3 月8日 │3,982元       │45,754元    │137,261元   │
├─┼────┼─────┼───────┼───────┼──────┼──────┤
│⒑│張財誠  │83,974元  │108 年3 月8日 │4,787元       │29,587元    │88,761元    │
├─┼────┼─────┼───────┼───────┼──────┼──────┤
│⒒│周孔順  │743,835元 │108 年3 月8日 │7,995元       │250,610元   │751,830元   │
├─┼────┼─────┼───────┼───────┼──────┼──────┤
│⒓│李炳南  │693,982元 │108 年3 月8日 │8,374元       │234,119元   │702,356元   │
├─┼────┼─────┼───────┼───────┼──────┼──────┤
│⒔│劉正義  │182,039元 │108 年3 月8日 │8,374元       │63,471元    │190,413元   │
├─┼────┼─────┼───────┼───────┼──────┼──────┤
│⒕│羅凱宇  │169,777元 │108 年7 月7 日│6,036元       │58,604元    │175,813元   │
├─┼────┼─────┼───────┼───────┼──────┼──────┤
│⒖│謝瓊慧  │408,627元 │108 年3 月8日 │4,787元       │137,805元   │413,414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