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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勞訴字第53號
- 原告
- 周孔義
- 原告
- 曾鳳倩
- 原告
- 楊淑惠
- 原告
- 何金寶
- 原告
- 郭仲玹
- 原告
- 林隆存
- 原告
- 蔡榮峯
- 原告
- 林牡丹
- 原告
- 龔鳳珠
- 原告
- 張財誠
- 原告
- 周孔順
- 原告
- 李炳南
- 原告
- 劉正義
- 原告
- 羅凱宇
- 原告
- 謝瓊慧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幼珍律師
- 被告
- 乾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慰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7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各原告如附表三「應付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附表三「遲延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如附表三「應提撥勞工退休金」欄所示金額至各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各以如附表三「假執行擔保金」欄所示金額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附表三「免假執行擔保金」欄所示金額為各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均為被告公司僱用之勞工,被告公司嗣因經營不善,於民國107 年9 月18日惡性倒閉,公司大門深鎖,負責人亦藏匿避不見面,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勘查後認定被告公司已於107 年9 月19日歇業在案,故被告公司已因歇業而未經預告,於107 年9 月19日默示終止與原告間之終止勞動契約。原告於終止勞動契約前6 個月之平均工資如附表二所示,但被告公司尚積欠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107 年9 月薪資、資遣費、預告工資、特別休假未休之補償工資未付;另自107 年6 月起未依法替原告提繳勞工退休金。為此,爰依兩造之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1 款、第17條、第16條、第38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非歇業或轉讓情事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雇主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1 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基法第11條第1 款、第16條、第17條、第22條第2 項及第38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 條第1項、第31條亦有明定。
㈡經查,原告主張受僱於被告公司,被告公司嗣於107 年9 月19日歇業,且未經預告於同日默示終止與原告間之終止勞動契約,原告於終止勞動契約前6 個月之平均工資如附表二所示,被告尚積欠原告如附表一所示107 年9 月薪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及特休假未休補償工資未付,且自107 年6 月起未依法替原告提繳勞工退休金,應補提繳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等節,被告公司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應視同自認。是以,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積欠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及特休假未休補償工資,及補提繳如附表一所示勞工退休金,均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之勞動契約、勞基法第16條、第17條、第38條第3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各原告如附表一「合計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原告周孔義、何金寶、林隆存、林牡丹、羅凱宇自108 年7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餘原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3月8 日(見本院卷一第291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規定,請求被告補提撥如附表一「勞工退休金未提繳」欄之金額至各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為有理由,亦應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 ┌─┬───┬────┬────┬────┬────┬────┬──────┬─────┐ │編│原告姓│資遣費 │預告工資│特休未休│積欠工資│合計金額│勞工退休金未│請求總金額│ │號│名 │(元) │(元) │(元) │(元) │(元) │提繳(元) │(元) │ ├─┼───┼────┼────┼────┼────┼────┼──────┼─────┤ │⒈│周孔義│801,246 │80,797 │72,373 │44,967 │999,383 │13,841 │1,013,224 │ ├─┼───┼────┼────┼────┼────┼────┼──────┼─────┤ │⒉│曾鳳倩│398,535 │41,228 │28,017 │25,967 │493,747 │7,236 │500,983 │ │ │ │ │ │請1.5日 │ │ │ │ │ ├─┼───┼────┼────┼────┼────┼────┼──────┼─────┤ │⒊│楊淑惠│32,061 │23,463 │11,667 │22,167 │89,358 │5,735 │95,093 │ ├─┼───┼────┼────┼────┼────┼────┼──────┼─────┤ │⒋│何金寶│47,519 │25,582 │31,145 │22,990 │127,236 │6,336 │133,572 │ │ │ │ │ │請2日 │ │ │ │ │ ├─┼───┼────┼────┼────┼────┼────┼──────┼─────┤ │⒌│郭仲玹│42,316 │22,581 │10,331 │21,533 │96,761 │5,498 │102,259 │ │ │ │ │ │請0.5日 │ │ │ │ │ ├─┼───┼────┼────┼────┼────┼────┼──────┼─────┤ │⒍│林隆存│89,251 │43,091 │65,365 │36,100 │233,807 │11,028 │244,835 │ │ │ │ │ │請0.5日 │ │ │ │ │ ├─┼───┼────┼────┼────┼────┼────┼──────┼─────┤ │⒎│蔡榮峯│41,258 │22,211 │26,771 │21,533 │111,773 │5,261 │117,034 │ ├─┼───┼────┼────┼────┼────┼────┼──────┼─────┤ │⒏│林牡丹│28,116 │15,136 │18,953 │14,567 │76,772 │3,602 │80,374 │ ├─┼───┼────┼────┼────┼────┼────┼──────┼─────┤ │⒐│龔鳳珠│81,487 │24,724 │11,868 │15,200 │133,279 │3,982 │137,261 │ ├─┼───┼────┼────┼────┼────┼────┼──────┼─────┤ │⒑│張財誠│35,429 │19,910 │9,635 │19,000 │83,974 │4,787 │88,761 │ ├─┼───┼────┼────┼────┼────┼────┼──────┼─────┤ │⒒│周孔順│617,901 │52,217 │41,417 │32,300 │743,835 │7,995 │751,830 │ ├─┼───┼────┼────┼────┼────┼────┼──────┼─────┤ │⒓│李炳南│566,018 │53,482 │41,783 │32,699 │693,982 │8,374 │702,356 │ ├─┼───┼────┼────┼────┼────┼────┼──────┼─────┤ │⒔│劉正義│67,596 │36,390 │43,853 │34,200 │182,039 │8,374 │190,413 │ ├─┼───┼────┼────┼────┼────┼────┼──────┼─────┤ │⒕│羅凱宇│92,415 │36,115 │19,080 │22,167 │169,777 │6,036 │175,813 │ ├─┼───┼────┼────┼────┼────┼────┼──────┼─────┤ │⒖│謝瓊慧│328,857 │33,162 │25,275 │21,333 │408,627 │4,787 │413,414 │ └─┴───┴────┴────┴────┴────┴────┴──────┴─────┘ 附表二:平均工資(單位:新臺幣) ┌─┬───┬────┬────┬────┬────┬────┬────┬────┬────┐ │編│原告姓│3月19日-│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9月1日- │平均工資│ │號│名 │3月30日 │(元) │(元) │(元) │(元) │(元) │9月19日 │(元) │ │ │ │(元) │ │ │ │ │ │(元) │ │ ├─┼───┼────┼────┼────┼────┼────┼────┼────┼────┤ │⒈│周孔義│29,920 │74,000 │75,000 │71,000 │95,500 │94,400 │44,967 │80,798 │ ├─┼───┼────┼────┼────┼────┼────┼────┼────┼────┤ │⒉│曾鳳倩│16,400 │41,000 │41,000 │41,000 │41,000 │41,000 │25,967 │41,228 │ ├─┼───┼────┼────┼────┼────┼────┼────┼────┼────┤ │⒊│楊淑惠│14,000 │35,000 │35,000 │35,000 │35,000 │35,000 │22,167 │35,195 │ ├─┼───┼────┼────┼────┼────┼────┼────┼────┼────┤ │⒋│何金寶│15,082 │39,360 │36,953 │39,151 │37,772 │38,931 │22,990 │38,373 │ ├─┼───┼────┼────┼────┼────┼────┼────┼────┼────┤ │⒌│郭仲玹│13,066 │33,500 │32,000 │37,000 │33,500 │32,625 │21,553 │33,871 │ ├─┼───┼────┼────┼────┼────┼────┼────┼────┼────┤ │⒍│林隆存│22,800 │66,008 │62,280 │69,699 │64,456 │66,473 │36,100 │64,636 │ ├─┼───┼────┼────┼────┼────┼────┼────┼────┼────┤ │⒎│蔡榮峯│13,000 │34,166 │32,500 │33,578 │33,000 │32,125 │21,533 │33,317 │ ├─┼───┼────┼────┼────┼────┼────┼────┼────┼────┤ │⒏│林牡丹│8,444 │23,988 │22,328 │22,160 │21,996 │22,743 │14,567 │22,704 │ ├─┼───┼────┼────┼────┼────┼────┼────┼────┼────┤ │⒐│龔鳳珠│9,200 │25,944 │23,736 │26,058 │24,472 │23,736 │15,200 │24,724 │ ├─┼───┼────┼────┼────┼────┼────┼────┼────┼────┤ │⒑│張財誠│12,284 │31,164 │28,904 │29,580 │29,356 │28,904 │19,000 │29,865 │ ├─┼───┼────┼────┼────┼────┼────┼────┼────┼────┤ │⒒│周孔順│23,300 │54,500 │53,500 │52,500 │47,500 │49,700 │32,300 │52,217 │ ├─┼───┼────┼────┼────┼────┼────┼────┼────┼────┤ │⒓│李炳南│23,440 │53,000 │54,750 │51,500 │51,000 │54,500 │32,699 │53,482 │ ├─┼───┼────┼────┼────┼────┼────┼────┼────┼────┤ │⒔│劉正義│26,160 │55,050 │56,300 │54,800 │50,400 │50,600 │34,200 │54,585 │ ├─┼───┼────┼────┼────┼────┼────┼────┼────┼────┤ │⒕│羅凱宇│13,748 │34,831 │33,539 │38,587 │35,656 │38,159 │22,167 │36,115 │ ├─┼───┼────┼────┼────┼────┼────┼────┼────┼────┤ │⒖│謝瓊慧│12,800 │33,936 │32,000 │32,968 │32,968 │32,968 │21,333 │33,162 │ └─┴───┴────┴────┴────┴────┴────┴────┴────┴────┘ 附表三:(單位:新臺幣) ┌─┬────┬─────┬───────┬───────┬──────┬──────┐ │編│原告姓名│應付金額 │遲延利息起算日│應提繳之勞工退│假執行擔保金│免假執行擔保│ │號│ │ │ │休金 │ │金 │ ├─┼────┼─────┼───────┼───────┼──────┼──────┤ │⒈│周孔義 │999,383元 │108 年7 月7 日│13,841元 │337,741元 │1,013,224 元│ ├─┼────┼─────┼───────┼───────┼──────┼──────┤ │⒉│曾鳳倩 │493,747元 │108 年3 月8日 │7,236元 │166,994元 │500,983元 │ ├─┼────┼─────┼───────┼───────┼──────┼──────┤ │⒊│楊淑惠 │89,358元 │108 年3 月8日 │5,735元 │31,698元 │95,093元 │ ├─┼────┼─────┼───────┼───────┼──────┼──────┤ │⒋│何金寶 │127,236元 │108 年7 月7 日│6,336元 │44,524元 │133,572元 │ ├─┼────┼─────┼───────┼───────┼──────┼──────┤ │⒌│郭仲玹 │96,761元 │108 年3 月8日 │5,498元 │34,086元 │102,259元 │ ├─┼────┼─────┼───────┼───────┼──────┼──────┤ │⒍│林隆存 │233,807元 │108 年7 月7 日│11,028元 │244,835元 │244,835元 │ ├─┼────┼─────┼───────┼───────┼──────┼──────┤ │⒎│蔡榮峯 │111,773元 │108 年3 月8日 │5,261元 │39,011元 │117,034元 │ ├─┼────┼─────┼───────┼───────┼──────┼──────┤ │⒏│林牡丹 │76,772元 │108 年7 月7 日│3,602元 │26,791元 │80,374元 │ ├─┼────┼─────┼───────┼───────┼──────┼──────┤ │⒐│龔鳳珠 │133,279元 │108 年3 月8日 │3,982元 │45,754元 │137,261元 │ ├─┼────┼─────┼───────┼───────┼──────┼──────┤ │⒑│張財誠 │83,974元 │108 年3 月8日 │4,787元 │29,587元 │88,761元 │ ├─┼────┼─────┼───────┼───────┼──────┼──────┤ │⒒│周孔順 │743,835元 │108 年3 月8日 │7,995元 │250,610元 │751,830元 │ ├─┼────┼─────┼───────┼───────┼──────┼──────┤ │⒓│李炳南 │693,982元 │108 年3 月8日 │8,374元 │234,119元 │702,356元 │ ├─┼────┼─────┼───────┼───────┼──────┼──────┤ │⒔│劉正義 │182,039元 │108 年3 月8日 │8,374元 │63,471元 │190,413元 │ ├─┼────┼─────┼───────┼───────┼──────┼──────┤ │⒕│羅凱宇 │169,777元 │108 年7 月7 日│6,036元 │58,604元 │175,813元 │ ├─┼────┼─────┼───────┼───────┼──────┼──────┤ │⒖│謝瓊慧 │408,627元 │108 年3 月8日 │4,787元 │137,805元 │413,41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