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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68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68號

原告
李重瑩
原告
兼 訴 訟
代理人
王韋茵
被告
盛貽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建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 日所為判決,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王葦茵」均更正為「王韋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更正既以不違背判決原有之意思為限,為更正之法官自不必限於參與判決之法官(另參照最高法院23年抗字第2173號判例意旨)。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得由非參與原判決之法官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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