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68號
- 原告
- 李重瑩
- 原告
- 兼 訴 訟
- 代理人
- 王韋茵
- 被告
- 盛貽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建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 日所為判決,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王葦茵」均更正為「王韋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更正既以不違背判決原有之意思為限,為更正之法官自不必限於參與判決之法官(另參照最高法院23年抗字第2173號判例意旨)。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得由非參與原判決之法官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