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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31號

指定簿冊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陳芷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31號

聲請人
徐彥鑫
關係人
天泰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天泰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天泰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5 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10月9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份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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