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31號
- 聲請人
- 徐彥鑫
- 關係人
- 天泰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天泰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天泰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5 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10月9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份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芷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