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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39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何一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39號

抗告人

即利害關係

人     曾金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人曾南國聲請選任相對人順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0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39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臨時管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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