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40號
- 聲請人
- 顏福松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22號選任為五龍營造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解任並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解除聲請人顏福松律師於五龍營造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職務。
聲請人執行五龍營造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職務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玖萬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22號裁定,選任為五龍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五龍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經於民國108年12月4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後,並選任尤麗華為董事,公司業務之執行已無繼續委由臨時管理人之必要,爰聲請解任聲請人於五龍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職務;又聲請人擔任臨時管理人期間,為五龍公司處理多項業務,故請求酌定聲請人執行臨時管理人職務期間之報酬等語。
二、按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1 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208條之1規定,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臨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公司法第208條之1定有明文,而公司法雖未明定解任臨時管理人之聲請人資格及相關程序,惟臨時管理人既係代行董事之職權而屬暫時性之職務,則依同一法理,於公司已選任董事已能正常行使職權,或公司已因廢止、解散而經清算人開始進行清算程序,此即無繼續由臨時管理人代行職務之必要,利害關係人及公司本身應均可聲請由法院解任臨時管理人。經查,聲請人主張前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22號裁定選任為五龍營造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嗣原股東(即董事)邱榮昆之出資額由尤麗珍拍賣取得後,於108年12月4日召開臨時股東會,選任尤麗華為董事,業經其提出相對人股東會召集通知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簽到表、股東同意書可佐,另有最新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章程附卷可考,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查閱屬實,堪認屬實,則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有合法之董事,足以代表公司之處理業務,自可採信。又選任臨時管理人之目的既係代行董事之職權,是於相對人已選任董事後,已無臨時管理人之必要,是聲請人請求解任其臨時管理人職務,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又法院得按代行事務性質、繁簡、法人財務狀況及其他情形,命法人酌給第1項臨時董事相當報酬,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項及第3項前段分別亦有明定。公司法、非訟事件法雖未就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報酬給付加以規定,惟因法人臨時董事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產生,均為董事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由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而選任之,以代行董事之職權,其本質相同,故就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報酬之給付,自應類推適用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3項規定而酌定之。聲請人主張其擔任臨時管理人期間,為五龍公司處理公司事務及訴訟案件(詳如附表所示),業據其提出相關之異議狀、抗告狀、陳報狀、法院裁判、契約書等為證,核附表編號1至22與其所述情節大致相符,且所陳稱之處理事務花費時間,大致合於經驗法則,均堪信為真實,依上說明,本件聲請自屬有據,另附表編號23並非管理公司所需支出之時間,與法未合,則不予准許。爰審酌聲請人為專業律師,依聲請人所提上開文件、書狀內容,僅為少部分需對照整理,並提出法律意見,惟處理公司事務較為瑣碎,需耐心處理,暨衡社團法人高雄律師公會章程第45條所規定律師收費之最高標準、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及五龍公司並無董事報酬之規定,有公司章程附卷可按等一切情狀,認本件臨時管理人報酬以90,000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日 期 │ 項 目 │花費時間│ │ │ │ │(分) │ ├──┼───────┼───────────────────────┼────┤ │1 │106年6月5日 │收受鈞院106年度聲字第122號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20 │ │ │ │件裁定並檢閱相關資料,擬定處理方案 │ │ ├──┼───────┼───────────────────────┼────┤ │2 │106年6月7日 │交付顏福松律師證書、身份證正反面、民事裁定資料│60 │ │ │ │影本予五龍公司尤小姐,並討論公司目前業務狀態 │ │ ├──┼───────┼───────────────────────┼────┤ │3 │106年6月15日 │五龍公司尤小姐拿股東同意書請顏律師簽名,惟該書│90 │ │ │ │顯係錯誤之內容,請伊重新制作,另討論公司狀況及│ │ │ │ │財務資產情形 │ │ ├──┼───────┼───────────────────────┼────┤ │4 │106年6月30日 │五龍公司尤小姐提示高市府經發局申請書及公司變更│60 │ │ │ │事項表至高市府經發局申請辦理變更公司登記事項 │ │ ├──┼───────┼───────────────────────┼────┤ │5 │106年7月5日 │五龍公司尤小姐提供土地謄本及異動索引,討論追回│20 │ │ │ │土地事宜 │ │ ├──┼───────┼───────────────────────┼────┤ │6 │106.7.12 │就桃院民事庭106年度司裁全字第385號民事裁定(聲│60 │ │ │ │請人兆喬宇營造有限公司)撰狀聲明異議用印,傳真│ │ │ │ │桃院民執處並郵寄 │ │ │ ├───────┼───────────────────────┼────┤ │ │106年10月5日 │收受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並檢閱 │10 │ ├──┼───────┼───────────────────────┼────┤ │7 │106年7月27日 │至國稅局三民稽徵所更換負責人章領取發票、至華南│90 │ │ │ │銀行東高雄分行協商清償債務事宜 │ │ ├──┼───────┼───────────────────────┼────┤ │8 │106年8月1日 │就兆喬宇營造有限公司訴訟案討論案情 │30 │ │ ├───────┼───────────────────────┼────┤ │ │106年8月10日 │撰寫抗告狀並郵寄桃院 │30 │ │ ├───────┼───────────────────────┼────┤ │ │106年9月25日 │撰寫補正狀並郵寄高等法院 │10 │ │ ├───────┼───────────────────────┼────┤ │ │106年10月5日 │收受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並檢閱 │10 │ ├──┼───────┼───────────────────────┼────┤ │9 │106年8月3日 │與華褒企業(股)簽訂租賃契約,至公證人處辦理公│40 │ │ │ │證 │ │ ├──┼───────┼───────────────────────┼────┤ │10 │106年8月4日 │就桃園地院105年度桃勞簡字第52號(原告王淳明、 │50 │ │ │ │賴惠芬給付加班費事件)研析及撰寫答辯狀 │ │ │ ├───────┼───────────────────────┼────┤ │ │106年8月22日 │撰寫桃園地院105年度桃勞簡字第52號答辯續狀並郵 │30 │ │ │ │寄 │ │ │ ├───────┼───────────────────────┼────┤ │ │106年9月5日 │撰寫桃園地院105年度桃勞簡字第52號陳報狀並郵寄 │20 │ │ ├───────┼───────────────────────┼────┤ │ │106年12月15日 │撰寫桃園地院105年度桃勞簡字第52號二審上訴理由 │50 │ │ │ │狀並郵寄 │ │ │ ├───────┼───────────────────────┼────┤ │ │107年3月21日 │撰寫107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二審)陳報狀並郵寄 │30 │ │ ├───────┼───────────────────────┼────┤ │ │107年6月5日 │撰寫107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二審)陳報狀並郵寄 │10 │ │ ├───────┼───────────────────────┼────┤ │ │107年10月2日 │撰寫107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二審)陳報續狀並郵寄│20 │ ├──┼───────┼───────────────────────┼────┤ │11 │106年8月10日 │討論工程合約 │40 │ ├──┼───────┼───────────────────────┼────┤ │12 │106年8月18日 │至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辦理營造業負責人變更簽│40 │ │ │ │名 │ │ ├──┼───────┼───────────────────────┼────┤ │13 │106年8月22日 │就雄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314號支付命令(債權人:│30 │ │ │ │中華電信(股)具狀聲明異議並送狀 │ │ ├──┼───────┼───────────────────────┼────┤ │14 │106年9月5日 │至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就營造業承攬手冊簽名用│40 │ │ │ │印 │ │ ├──┼───────┼───────────────────────┼────┤ │15 │106年10月3日 │至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繳納證冊登記費,用印領│40 │ │ │ │取證冊 │ │ ├──┼───────┼───────────────────────┼────┤ │16 │106年10月3日 │技師聘任合約檢視、用印 │10 │ ├──┼───────┼───────────────────────┼────┤ │17 │106年11月8日 │陳炳文等14人工程合約書檢視、用印覆御棠營造(有│30 │ │ │ │)存證信函用印並郵寄 │ │ ├──┼───────┼───────────────────────┼────┤ │18 │107年8月14日 │9:30鈞院107年度訴字第79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40 │ │ │ │告:尤麗珍)開庭,委任事務所鄭智元律師開庭 │ │ │ │ │ │ │ │ ├───────┼───────────────────────┼────┤ │ │107年10月9日 │9:30第二次開庭 │40 │ │ ├───────┼───────────────────────┼────┤ │ │107年11月20日 │9:45第三次開庭 │40 │ │ ├───────┼───────────────────────┼────┤ │ │107年12月14日 │收受民事判決書並檢視 │20 │ ├──┼───────┼───────────────────────┼────┤ │19 │107年8月16日 │16:10雄檢107年度偵字第8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開庭(│30 │ │ │ │告訴人:聿洋行實業有限公司) │ │ ├──┼───────┼───────────────────────┼────┤ │20 │107年12月11日 │就鈞院106年度司執字第6989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 │20 │ │ │ │人安智寶企業有限公司)撰寫陳述意見狀 │ │ ├──┼───────┼───────────────────────┼────┤ │21 │108年11月25日 │發函通知五龍公司股東於108.12.4上午11點股東臨時│10 │ │ │ │會 │ │ ├──┼───────┼───────────────────────┼────┤ │22 │108年12月4日 │上午11點召開五龍公司股東臨時會 │30 │ │ ├───────┼───────────────────────┼────┤ │ │ │簽具董事辭職書 │5 │ ├──┼───────┼───────────────────────┼────┤ │23 │ │將本件管理工作情況整理報告(內容附於本狀) │240 │ │ │ │ │ │ ├──┼───────┼───────────────────────┼────┤ │ │總計 │ │1,44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