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550號 債 權 人 圓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嘉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成德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成德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