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688號 債 權 人 乙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元結 債 務 人 騰峰冷凍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玥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壹萬伍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另聲請對簡育潔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簡育潔之住所或 居所,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1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該部分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